古宴客必至饮时始燃烛
《礼·少仪》:“其未有烛而后至者,则以在者告。”按:此系召客夜饮,而至有先后也。其后至者,日暮室暗,不能见人,故主人告以某在斯也,某在斯也。此以后世便利状况例之,何至夜暗不能辨人,室不燃烛?古人不尔者,以其害甚多:暑月益热,一也;火大烬多,易有危险,二也;费巨,贫者不办,三也;不洁,四也;须有人执,五也。以故非客毕集至饮食时不燃。
古夜宴时主人执烛礼节
《礼·少仪》:“凡饮酒,为献主者,执烛抱燋。客作而辞,然后以授人。”注:“未爇曰燋。主人亲执烛敬宾,示不倦也。”疏:“既欲留客,又取未爇之炬抱之也。”又,《曲礼》:“烛不见跋。”注:“跋,本也。”疏:“本,把处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燃残本。恐客见残本多,知夜深,主人厌倦也。”
古执烛者必在屋隅
《弟子职》:“皆将举火,执烛隅坐。”又,《檀弓》:“曾子病,童子执烛隅坐。”按:执烛必在屋隅者,古人席地坐,而薪烛火甚大,屋隅闲旷,可不妨人,且防火害也。以故《少仪》云:“执烛不让,不辞,不歌。”诚以执烛而辞让或歌,易致火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