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律条文仅仅基于以上三点,就承认罪犯无责任能力和减轻罪行。一个人罪责的大小,都根据我们对审讯对象所处环境的认识、行为从发生到接受审查的时间距离以及我们对产生行为的原因的理解程度而定。
[1] 阿提拉(?—1435),匈奴国王,1434—1435年在位,曾征服当时罗马帝国的大片领土。
十
这样,我们对自由和必然的认识也在逐渐增减,这主要依据我们所了解到的考察对象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多少、行为从发生到评判时间距离的远近,以及我们从考察对象的生活中找出的各种原因对行为本身影响的大小三者决定。
因此,如果我们的考察对象处在这样一种情形:他和外部世界的联系最为清晰,他从完成行为到接受评判的时间不长,行为的原因又最容易理解,那么,我们会觉得他的行为中必然的成分最多而自由的成分最少。如果我们的考察对象对外部条件的依赖性最小,如果行为就发生在离现在最近的时刻,并且难以理解它的原因,那么,我们会觉得这样的行为必然的成分最少而自由的成分最多。
但是,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都不会改变自己的观点,即无论我们把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梳理得多么清晰,或者,无论我们觉得这种联系多么难于理解,无论我们如何延长或缩短行为从发生到评判的时间距离,无论我们觉得行为发生的原因容易理解或多么不可思议——我们从来就不可能想象会有完全的自由,也不可能想象会有完全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