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本质上讲,个人合伙是一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个人合伙是生活中十分普遍的民间投资形式,形式灵活,不局限于企业形式,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临时性的合伙协议甚至无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相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个人合伙受到的法律规制较少,简便易行。
(一)字号对合伙的作用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个人合伙是否起字号完全取决于各个合伙人的意愿,但如果起字号就要到工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一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相应地,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参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人合伙的字号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一样不能随便起名字,比如党政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均不能用在字号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