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开始证明。(1)是怎样与(2)相关的?在某些场合下,说出(1)的引号中的那些语词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在那些场合下,说出(1)的那些语词就是在做出许诺,这是那些语词的意义的一部分或一种后果。“我在此许诺”,这在英语中是一种典型的手法,用来表现(2)所描述的行为:做出许诺。
让我们以一种额外前提的形式陈述关于英语用法的这一事实:
(1a)在某些条件C下,任何一个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的语词(句子)的人都是在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在“条件C”这个类目下都涉及了哪些东西呢?所涉及的将是所有这样一些条件,这样一些事态,对于说出那些语词(句子)以构成一成功的许诺行为来说,它们是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如下一些因素:说话者是在听者史密斯的面前,他们都是意识清醒的,都说英语,都是认真的。说话者知道他在做什么,不是在药物的影响之下,没有被催眠或是在演戏,不是在开玩笑或报告一事件,等等。这个一览表无疑会有几分不确定,因为许诺这个概念的界限,像自然语言中大部分概念的界限一样,是不那么精确的。[3]但有件事是清楚的,不论这些界限可能会怎样的不明确,无论确定边缘情况可能会怎样的困难,那些条件——它们决定了一个人说出“我现在许诺”可能被正确地认为是做出了一种许诺——肯定是经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