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可以保护的立场吗?假定我们将要分配某些资源。我们同意必须给予人们同等的份额。一阵狂风从我们手中抢走了这些资源,不公平地分配了它们。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再分配了吗?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差异,为什么我们相信我们必须公平地分配。假定,首先,我们关心的是程序性的正义。我们相信我们应当平等地分配,因为那是避免偏袒的唯一方式。或者我们相信平等是一种缺省设置:当我们不能把不公平的分配称作正义时,我们就要以平等为目标。在有天然不平等的时候,两种信念都不适用。自然并不歧视,他也不是一个行为者,必须把他的所作所为说成是正义的。按照这样的观点,“如果”我们分配,那么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应当”分配。如果分配者是自然,那么就没有偏袒,也没有什么东西需要消除。
其次,假定我们关心实质的正义。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避免程序性的缺陷,因为对于应当有什么结果,我们有一个分离的标准。按照这样的观点,我们可以相信,在有可能的地方,我们应当干预,以产生正确的结果。但是,就像前面一样,这样的信念不需要成为这种观点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如在程序正义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相信的仅仅是,“如果”我们分配,那么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当不平等的产生是自然的时候,我们的观点就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