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统筹能力
《教育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四十五条就明确提出:“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行政单位是“省”(或区),因此,加强省级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能可以更顺利地实现高等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教育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进一步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教育权责的基础上明确省级教育统筹的内涵。第二,适当减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数量,重点建设服务于国家的、以战略性、基础性学科为主的高水平大学。强化教育部的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监管评估职能。第三,进一步向省级政府下放教育管理权限。第四,加强省级政府对本省范围内各类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布点、重点学科和专业设置等的统筹力度。总而言之,应该要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并加大省级政府的统筹权限。最终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订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