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发展原初状态理念时所表现出来的创造性和他试图使其理念发挥作用时显示出来的坚持不懈精神应该为他赢得崇高的赞誉。然而,我认为它最终却没有。而且,其错误是根本性的,人们不可能有机会通过随意改变对原初状态的具体规定,来挽救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罗尔斯他本人已经对之进行了诸多修补。)我将在第9节中陈述我的理由来说明这一点,在此不拟赘言。让我们现在假定我是正确的,问题便接踵而至:建立基于合理契约的正义之方案有何余地?
有人会提出一种新的方法,这种方法将达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想要达到的那种状态,这是完全可能的。我虽对此颇为怀疑,但仍看不出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的任何途径。我对此感到自信的是,至今还没有人做到这一点。因此我除了回到合理契约理念本身,并试图精心详述它之外,别无选择。顺着这一思路,最有帮助的是斯坎伦(T.M.Scanlon)提出的建议,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一种替换理论——在该状态下,信息灵通的人们在一种平等权利的情形下(这由每个人都有选取权来保证),与那些同样是被无法合理拒绝的条件激发起来的人寻求达成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