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要求的是,能在寻求合理条款的契约的人们中形成作为自由契约之基础的原则和规则。如果在这种语境中我们称公正是二级公正,那么我们可以把它同一级公正作一个对比,这种公正是一种公正行为转化为公正规则的必要条件。大致地讲,在这里,公正的行为意味着它不被私人考虑所驱动。这种说法常常为事实兑现(cash out),要公正即你不能在同样的情况下为某个人做你不为其他人做的事——其中你是某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朋友或者亲戚,这种情形考虑作为相关差异将被排除。
一级公正与二级公正之间有何联系呢?这两个层次常常被公正的批评者不合理地混用。结果是没有任何论证地断定能具有公正合法性的任何原则,必然是具有普遍公正性的原则。然而,二级公正与一级公正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二级公正的理论内部来建立。因此,人们想提出的问题是:能够引向普遍一致的规则和原则在公正的行为方面有怎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