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离婚诉讼的上诉和再审
离婚案件的上诉(一)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上诉(二)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二)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法院应当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离婚案件的再审律师解读 1.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上诉有希望改判吗?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上诉后仍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话,二审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维持率较高。2.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根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当事人觉得原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过低,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另行起诉,要求追加或变更抚养费。3.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调解书是法院依法制作的、确认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审判原则的指导下,现在很多法院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离婚案件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有时案了事未了,高调解率并不意味着矛盾都得到了解决。根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是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委托律师是一般授权,并不是特别授权,没有代表委托人调解的权限,但因法官对律师代理权限审查不严,导致律师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上签字生效,事后当事人拒绝承认调解内容,这就属于可以再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