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 如果还造成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应由广告主承担本法第四条中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践中, 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源头, 一般也是虚假广告所推销的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因此, 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时, 广告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