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主观上讲,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比如医闹、非正常上访等都可能构成这个罪名。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属于“情节恶劣”。为了防止这个罪名被滥用,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都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个规定更加符合网络时代的要求,比如某网络红人就因为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