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客体世界都是表象,也永远是表象,因此,完全被主体决定,也永远被主体决定。换句话说,客体世界几乎就是一种超越的观念。但是,状态并不因此就是幻想或纯粹的外部表现;它表现为自身本来的客体世界,即表象,表现为一系列的表象,这些表象间的共同联系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它是无法仅仅根据知性就能完全了解的最内在的意义,它以一种知性完全不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只有因过分精细而违反常规的人,才会争论外界实在与否的问题,而这种讨论往往源自错用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本是联结所有观念的,根本不联结表象和主体,也不把表象和一种既非主体也非客体的所谓基础者联结在一起;这是荒谬的,只有客体本身才是客体的基础,只有客体本身才永远作为客体的基础。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考察关于外界实在与否问题的根源,便会发现,除了把充足理由原则错用到它的有效范围之外,它的种种形式也特别混乱,只在概念或与抽象的表象之中有意义的形式,反倒被人用到被知觉的表象与实在的客体方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