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 年第5 号)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