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平均律的创建
宋元以来,我国音乐艺术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局面。宫廷的雅乐更加衰微,民间的音乐日趋繁盛。到明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出现了大大小小的手工工场,民间的歌舞、戏曲也进入勾栏瓦舍、市井庙会,得到广泛的流传和发展。民间的山歌流入城市后,逐步发展成为以乐器伴奏的小曲,又由小曲发展为能够演唱多种调式的套曲。歌舞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有的还为戏曲所吸收,融进戏曲舞蹈之中。说唱音乐进一步繁荣。戏曲的发展更为显著,呈现百花吐艳的景象。适应歌舞、说唱和戏曲发展的需要,胡琴类拉弦乐器和唢呐类芦簧乐器也有较大的发展,并产生了陕西鼓乐、山西八大套以及十番鼓、十番锣鼓等一批著名的器乐。
音乐艺术的发展,使本来就已存在的声和律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明代中后期的歌曲和乐曲,为了表现复杂的情节,抒发深刻的感情,前后往往有转调,由一个调式转换成另一个调式。但是传统的律制都是不平均律,依照它们的定律法得出的12个音,音程[21]的大小不同,而且各个律绝大多数和起始音并不处在同一个八度之内。如果人们把它们应用到固定音高的乐器上,并想在这种乐器上得到12个高度不同的调,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些具有固定音高的乐器,就只能演奏某种调式,而不能自由旋宫转调。[22]演唱者如果要想转调,那就必须随时更换乐器。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国古代的艺人经过不断摸索,曾在某些乐器中采用了平均律的音程,如秦汉时期出现的卧箜篌、汉代的琵琶、魏晋的阮咸(简称阮)以及月琴、秦琴、双清、柳琴等弹奏乐器都运用了平均律。但是古代的这种平均律,是在演奏实践中将音律适当加以变动凑合而成的,并没有找到音律的计算方法,并把它上升到理论,因此不能普遍运用于各种乐器。近千年来,尽管不少人苦苦探索,但一直未能解决这个难题。此外,当时尚无统一的音高标准,律制又不统一,这就给各种乐器的合奏造成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