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同一原则可以说明以下这一现象。和对我们的生活方式来说是陌生的快乐相比,适合我们生活方式的一种快乐更可以刺激起我们的欲望与爱好。
雄辩最可以将任何情感灌注于心灵,并且可以用最强烈的与最生动的色彩将对象表象出来。我们自己也能承认那么一个对象是具有价值的,那么一个对象是可憎的。但是在一位演说家刺激起想象并给这些观念增加力量之前,这些观念给意志或者感情施加的影响或许是很微弱。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雄辩总是必需的。别人单纯的观点,尤其是在情感增添它的势力的时候,会让一个关于祸福的观念对我们产生影响,在其他情况下那种影响是会完全被忽略的。这产生于同情或传导原则。而正像我前面所说,同情只是一个观念借想象的力量向一个印象的转变。
通常生动的情感伴随着生动的想象,这是我们值得注意的。正如在其他方面一样,在这个方面,情感的力量一方面由对象的本性或者情况决定,另一方面也由人的性情来决定。
信念只是和现前印象相关的一个生动的观念,关于这一点我已经说过。这种活跃性对于刺激我们不管是平静的还是猛烈的一切情感,都是必要的一个条件。至于想象的单纯虚构,对于两者则并没有任何重大影响。过于微弱的虚构无法把握心灵,或引起任何情绪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