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一些自明义务规则是从善行原则直接推导出来的。我们也许还可以根据采纳说真话的规则有助于实现最大的普遍善这个理由——如规则功利主义所主张的——为这一规则辩护(也许附有某些例外规定)。
但是,并非我们的一切自明义务都能从善行原则中推导出来,正如我们不能从功利原则中推导出一切自明义务一样。因为善行原则并没有告诉我们怎样分配各种善和恶;它只不过告诉我们要产生善,防止恶。当我们面临冲突的问题时,它至多只能指示我们去增进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我们知道,它甚至不能严格做到这一点)。因此,如我们已经提到的,我们还需要其他某种东西。在这种地方就必须引用一条公正原则。
(丙)公正原则:平等
上面已经提到我们必须承认一条基本的公正原则。但是,承认哪一条公正原则呢?什么是公正?这里,我们不能对有关社会的公正的全部问题进行探讨,但我们至少得提出一个完整的道德义务规范论概要,在这种道德义务中公正原则起主要作用。我们在这里谈的是分配方面的公正,即分配善与恶的公正。此外,还有报应方面的公正(如惩罚等),在第四章中将略谈一下这个问题。分配方面的公正是关于各人的相对待遇问题。不公正的示例是这样的:在类似的情况下,两个类似的人,其中一个人所得到的待遇比另一个人好一些或差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大声疾呼不公正,指责负有责任的人或团体是完全正当的,除非负有责任的人或团体能够证明有关的个人以及他们所处的环境毕竟具有某种不同之处,否则,他或他们将被指控为有过。正因如此,所以,西季威克提出他的公式,按照这个公式,公正就是对相同情况的同样对待,不公正就是对相同情况的不同对待。这个公式确实提供了公正的必要条件。就公正的要求而言,对相同的情况应予以相同的对待,虽然其他考虑因素的重要性可能超过这些要求。不过西季威克的公式是不充分的。它实际所说的不过是,如果我们要做到公正的话,我们必须按照规则行事。这一公式本身虽然正确,但完全没有告诉我们那些规则应该是什么样的,而这正是我们想要知道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规则本身就可能不公正,否则,就不会有不公平的法律或诉讼手续了,因为法律和诉讼手续就是规则。如我们将提到的公正问题主要取决于把个人的哪些相同与不同之点当作待遇相同或不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