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完成西德国家重建的同时,苏联也在德国东部建立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方面,1946年成立的苏战区第一大党统一社会党在苏联的支持下逐步取得了占领区的各级领导权,并最终在东德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社会经济方面,统一社会党仿照苏联模式在东德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将主要社会团体纳入到自己的领导之下。
随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先后建立,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再次陷入了痛苦的分裂境地。
第一节 《基本法》的制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建立 一、1948年法兰克福会议
英法美三国按照西方自由、民主的精神对西占区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并逐步建立起了地方各级议会和民主政府。在军政府的严格监督下,各州先后制订了以联邦制和分权制为特征的州宪法,从而为后来西德联邦《基本法》的制定和联邦德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尽管柏林危机结束了,但德国分裂的局面却是已成定局。1948年7月1日,美英法按照《伦敦议定书》的精神,筹备起草德国宪法和规定占领国与德国之间关系的占领法。在美英法三国军事长官的邀请下,西占区11个州的总理齐聚法兰克福,开始就制宪和建立西德国家问题展开谈判。在此之前的6月14日,美占区军事长官克莱就已经向各州总理通知了《伦敦议定书》的内容。而在这次法兰克福会议上,军事长官们则正式向州总理们散发了《立宪决议》(Verfassungsrechtliche Bestimmungen)、《重划各州》(Lndernneugliederung)和《占领法规基本原则》(Gerundzüge eines Bezatzungstatus)三个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授权各州总理召开代表会议,为成立联邦式的政府起草宪法;参加联邦的各州通过公民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宪法,一旦该宪法为2/3联邦州所通过,宪法即在全联邦生效;各州总理审核各州边界;在授予未来德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同时,占领当局也将保留必要的权限,以保证实现占领的基本目标;占领国保留的权限包括:领导德国外交;监督外贸;对已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如《鲁尔国际管制条约》,进行监督。这三个文件合称“法兰克福文件”,它对西德政府的成立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