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制规定初等教育为6年,从6岁入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义务教育以4年为准;初级小学毕业后得予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幼稚园收6岁以下儿童;对于年长失学者,设补习学校。
中学修业年限规定为6年,分为初、高两级,各3年;高级中学与初级中学并设,初等中学施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分为农、工、商、师范等科;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职业学校的期限和课程依据各地方具体情形而定;师范学校修业期为6年,可以单独后2年或后3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师范学校后3年得酌行分组选修制;为补充初级小学教员不足,可以设立相当年限的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大学修业年限规定为4~6年,各科按其性质酌情而定,医科、法科大学修业年限至少5年,师范大学至少4年;大学采用选科制;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修业期为3年以上,年限与大学同者,待遇亦同;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可以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不足,可以设2年制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教育科及师范大学校,也可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大学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不定。